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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撤三“對商標購買后使用的影響
在經濟生活中,商標“撤三”制度的具體情況并不為大多數人所熟知,使得因商標“撤三”帶來的風險在商標轉讓中尤為凸顯。下面小編就來講講“撤三”對商標購買后使用的影響需要注意的地方。
為促使商標注冊人將其商標進行使用,發揮其商標功能,避免商標資源的閑置及浪費,我國商標法明確規定,注冊商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簡稱“撤三“。
案例:
在一起商標撤銷復審行政案件中,原告和合谷公司從河南一家食品廠處高價購得“良心“商標,并向商標局辦理了核準轉讓。但新買到的“良心”商標剛投入使用不久,和合谷公司就收到了商標局一紙決定,稱該商標因連續3年停止使用被撤銷了。
和合谷公司大為不解,立即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復審申請。但因為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商標因連續3年不使用而被申請撤銷的,商標注冊人應當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而和合谷公司在“良心”商標被申請撤銷期間并不是商標注冊人,也不掌握該商標的任何使用證據,因此和合谷公司在復審期間仍未改變“良心”商標被撤銷的結果。
于是,和合谷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認為其在依法取得復審商標所有權之后,一直積極將其用于商業使用,不存在閑置和浪費商標資源的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所稱的“正當理由”,應當是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比如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或因公司破產清算停止使用的以及不可抗力等情形。和合谷公司所主張的商標轉讓事由并不屬于商標停止使用的正當事由。
其實,注冊商標在有效期內于不同商業主體間有償流轉的情形在當下非常普遍,然而商標的受讓人在與商標原注冊人就轉讓該商標進行磋商時,往往較少注意到該商標的在先使用情況,商標原注冊人也可能不會主動披露。一旦該商標因原注冊人連續3年怠于使用而被撤銷,便會出現如該案中的原告有償購入具有“撤三”風險商標的情況。該案的發生,歸根結底還是由于不了解“撤三”的具體規則,最終導致購回的商標無法使用。因此,如果想進行商標交易,最好還是選擇正規中介機構,以降低自身風險,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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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使商標注冊人將其商標進行使用,發揮其商標功能,避免商標資源的閑置及浪費,我國商標法明確規定,注冊商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簡稱“撤三“。
案例:
在一起商標撤銷復審行政案件中,原告和合谷公司從河南一家食品廠處高價購得“良心“商標,并向商標局辦理了核準轉讓。但新買到的“良心”商標剛投入使用不久,和合谷公司就收到了商標局一紙決定,稱該商標因連續3年停止使用被撤銷了。
和合谷公司大為不解,立即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復審申請。但因為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商標因連續3年不使用而被申請撤銷的,商標注冊人應當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而和合谷公司在“良心”商標被申請撤銷期間并不是商標注冊人,也不掌握該商標的任何使用證據,因此和合谷公司在復審期間仍未改變“良心”商標被撤銷的結果。
于是,和合谷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認為其在依法取得復審商標所有權之后,一直積極將其用于商業使用,不存在閑置和浪費商標資源的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所稱的“正當理由”,應當是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比如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或因公司破產清算停止使用的以及不可抗力等情形。和合谷公司所主張的商標轉讓事由并不屬于商標停止使用的正當事由。
其實,注冊商標在有效期內于不同商業主體間有償流轉的情形在當下非常普遍,然而商標的受讓人在與商標原注冊人就轉讓該商標進行磋商時,往往較少注意到該商標的在先使用情況,商標原注冊人也可能不會主動披露。一旦該商標因原注冊人連續3年怠于使用而被撤銷,便會出現如該案中的原告有償購入具有“撤三”風險商標的情況。該案的發生,歸根結底還是由于不了解“撤三”的具體規則,最終導致購回的商標無法使用。因此,如果想進行商標交易,最好還是選擇正規中介機構,以降低自身風險,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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